黑恶不扫,社会难安!
贵港警方持续深入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更加需要广大人民群众
积极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
积极主动检举和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人民战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奖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打击、治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能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以下统称举报人)。
奖励举报范围(一)暴力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横行乡里、扰乱破坏农村治安秩序的“黑乡霸”,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黑村霸”,以及采取贿赂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城中村改造等重点建设工程和领域中暴力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聚敛钱财、垄断行业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三)强占各类农贸市场、物流集散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大型企业及学校周边等重点地区纠集团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地痞流氓等黑恶势力。
(六)以各种名义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以及“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七)以公司、企业为掩护,涉嫌高利贷非法暴力讨债,严重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
(八)对金矿、稀土矿、铅锌矿、锰矿、河沙等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盗采,以及用暴力手段垄断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九)对木材及附属行业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对山林承包强行收取“过路费”的“村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十)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讨债”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十二)向贷款、典当、民间借贷等金融领域或服务行业渗透,以暴力、威胁、强占等非法手段放贷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的黑恶势力。
(十三)以非法强揽工程,阻挠施工,封门堵路、暴力拆迁、非法占地等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十四)党政机关干部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权力资源和保护、参与黑恶势力商业股份,为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物质帮助的各类“保护伞”。
(十五)其他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举报要求(一)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面见、信函、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数字作为本人代码,办案单位以代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二)举报事项应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较为详细的事实依据。
(三)举报事项必须是举报人本人或者其关系人亲身经历,严禁将道听途说事项或者在媒体上摘抄其他人经历进行举报,严禁伪造、捏造犯罪事实,严禁诬告、陷害被举报人。
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予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对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根据不同线索类型、案件性质和发挥作用大小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1.每逮捕一名涉黑涉恶类嫌疑人奖励人民币至元(以逮捕决定书为依据);
2.每打掉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奖励人民币至元(以法院一审判决为依据);
3.每打掉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奖励人民币至0元(以法院一审判决为依据);
4.每打掉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奖励人民币0至0元(以法院一审判决为依据)。
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打掉的犯罪团伙、集团成员所获得的奖金数额高于打掉团伙、集团奖金的,以最高额奖金给付。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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