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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黄陵县公安局接报称“商业街交运局三楼有人跳楼”,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发现一名男子坐在该单位三楼一办公室临街的窗户窗沿上,扬言不给工钱就跳楼自杀,情绪很不稳定。出警民警耐心劝说,稳定该男子情绪,同时,消防、急救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至现场开展相关救援防护工作。民警在劝说过程中择机将该男子从窗户拽下至安全区域予以控制。待男子情绪稳定后送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年12月25日11时许,在黄陵县商业街交运局三楼一办公室内,该男子(贾某)以索要运输费及工资为由,骑坐在办公室窗户沿上,用跳楼的方式语言威胁交运局工作人员,意图讨要回工程欠款。致使商业街该路段混乱,引起过往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贾某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
提醒
讨薪要合理合法,可以通过与欠薪者协商、向劳动部门求助、到法院起诉等措施来解决,切不可采取以上过激手段,否则,不仅给自身安全带来隐患,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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