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52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县级政府办学和管理责任,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全面落实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延安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延安城区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分块管理,按照《延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新区北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边界划定的意见》(延市城规政发〔〕18号)精神,新区控制性规划范围之内由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控制性规划范围之外由宝塔区政府负责。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企事业单位举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组织实施。
三、主要目标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均衡教育资源配置,招生入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执行国家标准班额,免试就近入学实现全覆盖,所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科学划定学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学校学区,明确服务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规范集团化、联合体等办学模式学校招生秩序,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借读、空挂学籍跨校就读,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点击查看:
延安城区各小学学区划分
延安城区各初中学区划分
延安新区中小学学区划分
(三)规范招生入学管理。市、县(市、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平台,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实施同步报名、同步审核、同步招生。
公办小学一般采取“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登记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登记原则与小学入学登记原则一致)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入学程序和录取原则,首先安排学区范围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学位资源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提前申报招生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审批地内招生,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县域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学区办法统一招生。
(四)简化招生入学流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公布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规范入学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和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列出清单,并提前宣传告知家长。要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
(五)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实行统一管理、混合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2.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据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全力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
(六)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切实规范招生秩序。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区域招生工作具体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