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高某是陕西省延安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一处老房子。年,由于连续降雨,老房子出现安全隐患。为解决住房问题,高某于年9月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成6间平房并在此居住。
年9月,县政府作出征收通告和安置补偿方案通告,年9月,省国土厅作出征地批复,高某的房屋因高速公路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
年4月,县政府联合县国土局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高某接到通知书4日内限期拆除6间平房,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强制拆除。
年5月,县政府在未通知高某的情况下强行将高某的房屋拆除,县政府的行为给高某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高某经济损失50万元。
二、被告答辩
1、高某建设6间平房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2、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顺利建成,年9月县政府就发布了征收通告和补偿安置方案,高某的房屋是在通告发布之后建成的,因此按照规定不应当予以补偿;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县政府强拆高某的房屋是否合法;第二,县政府是否应当给予高某赔偿或补偿。
第一、县政府强拆高某的房屋是否合法
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联合县国土局向高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未告知高某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另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房屋应当作出强拆决定书,县政府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便强拆了高某的房屋,因此,该行为违法。
第二、县政府是否应当给予高某赔偿或补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县政府违法强拆房屋,造成高某的损失,高某有权依法要求赔偿。高某在建设6间平房时,虽未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县政府违法强拆给高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县政府应当对高某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补救措施、给予高某补偿。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县政府强拆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由县政府对高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